索 引 号: Y04001/2023-00053 | 发文机构: 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11-01 |
龙虎山景区区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3〕43号),结合龙虎山景区区实际,现就有关重点任务及分工予以明确。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4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到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上,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照省级层面出台的指导目录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履职事项。对已明确的履职事项,要加强跟踪指导,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提高村级组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协助事项,要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保证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未经龙虎山景区党委和管委会统一部署,各单位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严禁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与村级组织签订“责任状”或规定“一票否决”事项。
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级组织统筹辖区内资源,召集利益相关方“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由乡镇统一组织,对村级组织实行综合考核评价,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外的事项未经准入不得纳入考核内容,防止通过考核向村级组织转嫁工作任务,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和台账,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渠道和频次填报。各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对村级组织进行考核评价,不得另行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创建评比活动,全面取消各类隐形考核事项。全面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 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区级以上党政群机构原则上不得面向村级组织建立微信工作群,乡镇面向村级组织只建立1个微信工作群,不得在微信工作群中随意向村级组织派交工作任务。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1.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组织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全面清理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和要求专人专岗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规范整合;不符合规定的按程序予以撤销。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组织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2.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巩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成果,完善办公和服务功能。完善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区域内办公。村党群服务中心实行“小办公、大服务”、“一室多用”、“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
3.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按照应减尽减原则,清理村级组织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凡是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予以取消。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按照设置的基本服务功能室(中心、站),悬挂基本功能室标牌。鼓励“一室多用”,悬挂相应标牌。根据省级层面制定村级组织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对村级组织挂牌情况进行集中清理和规范。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不得将是否挂牌作为考核工作的内容。确因工作和服务群众需要挂牌或者设置标识的,经龙虎山景区党委和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在其基本服务功能室门口进行标识,且应与其他标牌标识统一式样。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按照省级层面分批制定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全面梳理本地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赣政通”、“赣服通”等服务平台,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2.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赣民字〔2020〕55号)要求持续推进。对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要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凡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反映情况,乡镇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出具相关证明。
三、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202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摸排自查,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及时部署推动。
(二)组织实施(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前期摸排自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及时清理整改。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建议,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各项工作开展成效的主要评价指标,把主要精力优先投入到村民群众需求最广泛最迫切的方向和领域。
(三)整改巩固(2024年1月以后)。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抓好落实落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作为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基层减负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巩固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调度,成立由景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李斌作为负责人,两镇、上清林场分管民政领导,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龙虎山景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专班。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通盘考虑,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统筹,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景区民政局、组织部牵头协调,加强分类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衔接联动,加强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部门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二)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建立健全为基层减负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治随意向村级组织派交任务、擅自要求挂牌和出具证明、增加基层负担等问题。对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工作衔接。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对精简撤销的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办事流程,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最大程度确保村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中央和省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执行。
附件:1.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录(2023年版)
2.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3.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工作机制指导目录(2023年版)
4.龙虎山景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2023年版)
5.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2023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1:
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依法履职工作事务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 体 事 项 |
1 | 党的建设 |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 | 增强村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 |
3 | 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机制,领导和支持本村其他各类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 |
4 | 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落实组织生活制度,通过设岗定责、积分管理和党员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 |
5 | 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做好本村干部和人才工作,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 |
6 | 加强村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 |
7 | 村民自治 | 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义务。 |
8 |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 | |
9 | 运用“四议两公开”讨论和决定本村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 |
10 | 组织制定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 |
11 |
经济发展 |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抓好具体任务实施。 |
12 | 依法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 |
13 |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因地制宜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 |
14 |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 | |
15 | 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 | |
16 | 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 | |
17 |
精神文明建设 |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作用,运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
18 | 破除封建迷信,纠治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 |
19 |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 |
20 |
平安法治建设 | 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村(社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排查化解发生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
21 | 开展“三零”平安村创建(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提升平安法治建设水平。 | |
22 | 根据实际情况,将村(社区)划分为若干村(居)民小组(网格),牵头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等委员会。 | |
23 |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演练。 | |
24 | 续防范村(社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 | |
25 | 环境整治 | 引导村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
26 | 组织村民做好户厕改造及粪污、垃圾、污水等治理,美化村容村貌,改善人居环境。 | |
27 |
民生服务 | 建好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供便民服务、代办服务。 |
28 |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
29 | 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 | |
30 | 组织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
附件2:
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工作类别 | 具体事项 | 服务对象 | 职能部门 |
1 | 社会保障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 人社部门 |
2 | 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医保部门 | |
3 | 卫生健康服务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符合奖励帮扶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 卫健部门 |
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特殊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卫健部门 | |
5 | 疫情防控。 | 所在地村(居)民。 | 卫健部门 | |
6 |
教育服务 | 未成年人校外教育。 | 所在地未成年人。 | 教育部门 |
7 |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联合劝返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 | 需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 | 教育部门 | |
8 | 提供乡村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指导服务。 | 所在地村(居)民和老年人群。 | 教育部门 | |
9 | 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所在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妇联组织 | |
10 |
民政服务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 民政部门
|
1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民政部门
| |
12 |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其他低收入人口。 | 民政部门
| |
13 | 临时救助。 | 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民政部门
| |
14 | 老年人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 | |
15 | 未成年人保护。 | 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未成年人。 | 民政部门 | |
16 | 救灾应急服务 |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 | 受灾群众。 | 应急部门 |
17 | 地质灾害预防、灾情上报及避灾疏散。 | 受灾群众。 | 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 |
18 | 防汛抗旱减灾。 | 受灾群众。 | 应急、水利部门 | |
19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所在地村(居)民。 | 应急部门 | |
20 | 统计调查服务 | 人口、经济、农业普查及农业农村等统计调查。 | 所在地村(居)民。 | 人口(经济) 普查机构 |
21 | 污染源普查。 | 所在地村(居)民。 | 生态环境部门 | |
22 | 住房保障服务 | 农村宅基地管理。 | 申请宅基地的农村村民。 | 农业农村、住建、 自然资源部门 |
23 |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 | 所在地村民。 | 住建、农业农村、 住房自然资源部门 | |
24 |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 |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申请人。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
25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住建部门 | |
26 | 平安法治服务 | 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对象。 | 社区矫正机构、 受委托的司法所 |
27 | 治安保卫。 | 所在地村(居)民。 |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 |
28 | 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者。 | 应急部门 | |
29 | 国防、消防、禁毒、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教育。 | 所在地村(居)民。 | 国防教育、应急部门和公安机关等 | |
30 |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线索报告。 | 所在地村(居)民。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 | |
31 |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等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 | 所在地村(居)民。 |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 |
32 | 宗教事务管理。 | 所在地村(居)民。 | 宗教事务部门 | |
33 |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 所在村(社区)食品生产经营者 | 市场监管部门 | |
34 | 其他服务 | 金融帮扶。 |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一般农户。 | 金融、乡村振兴部门 |
35 | 物业管理。 | 所在地村(居)民。 | 住建部门 | |
36 | 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 | 所在地村(居)民。 | 人社部门 | |
37 | 优抚对象待遇的申领、中止与取消。 | 优抚对象待遇申领的申请人。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8 | 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及发放、暂住人口申报登记、死亡登记。 | 相关申请人。 | 设区市级以下公安机关 |
附件3:
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工作机制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工作机制 | 指导单位 | 人员岗位要求 |
1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省委宣传部 | 站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文明实践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专(兼)职人员。 |
2 | 综治中心 | 省委政法委 | 综治中心主任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事务。 |
3 | 警务室 | 省公安厅 | 一个警务室配备1至2名社区民警,按照“一村一辅警”配齐辅警或警务助理。 |
4 |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省司法厅 | 依托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5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 省文旅厅 | 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确定1人兼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岗位不少于1人。 |
6 | 村级应急体系 | 省应急厅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7 | 民兵连 | 省军区 | 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
8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服务专干。 |
9 | 卫生室 | 省卫健委 | 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 |
10 |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 省人社厅 | 由乡村公共管理类岗位人员提供服务。 |
11 | 宗教工作协理员 | 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局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12 | 社会救助协理员 | 省民政厅 | 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 | 省人社厅 | 无专人专岗要求。 |
14 | 农房建设管理协管员 | 省住建厅 | 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专(兼)职人员。 |
15 | 林长制 | 省林业局 | 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林长,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村副林长。 |
16 | 路长制 | 省交通运输厅 | 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
17 | 河湖长制 | 省水利厅 | 河湖所经村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河长。 |
18 | 医保经办工作人员 | 省医保局 | 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附件4:
龙虎山景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类别 | 挂牌名称 | 挂牌位置 | 指导单位 | 建议式样 | 备注 |
1 | 外部挂牌 | 中国共产党XX县XX乡(镇) XX村支部委员会 | 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入口处 | 组织部门 | 长条型竖牌。木质、白底红色字,或银色金属材质、红色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宋体加粗。建议尺寸: 高180-250厘米,宽25-45厘米,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2 | XX县XX乡(镇)XX村村民委员会 | 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入口处 | 民政部门 | 长条型竖牌。木质、白底黑色字,或银色金属材质、黑色字。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宋体加粗。建议尺寸: 高180-250厘米,宽25-45厘米,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3 | XX县XX乡(镇)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 | 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入口处 | 组织、民政部门 | |||
4 | XX县XX乡(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 | 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入口处 | 农业农村部门 | |||
5 | XX 村党群服务中心 | 综合服务设施顶部 | 组织、民政部门 | 横向标识。可选择以党徽开头。红色字。字体为黑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6 | XX 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综合服务设施外部醒目位置 | 宣传部门 | 横向标识。红色字,字体为黑体。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 ||
7 | 内部挂牌 | 党员活动室(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站点) | 功能室入口处 | 组织部门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挂牌 |
8 | 综治中心 | 功能室入口处 | 政法部门 | |||
9 | 乡村振兴工作室 | 功能室入口处 | 乡村振兴部门 | |||
10 | 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 | 功能室入口处 | 文旅部门 | |||
11 | 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明白人工作室) | 功能室入口处 | 民政、司法部门 | |||
12 | 民兵连(青年民兵之家) | 功能室入口处 | 武装部门 | |||
13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功能室入口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 |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挂牌 | |
14 | 应急物资储备库(微型消防站) | 功能室入口处 | 应急部门 | |||
15 | (团支部)青年之家 | 功能室入口处 | 团委 | |||
16 | 人大代表联络站 | 功能室入口处 | 人大 | |||
17 | 妇女儿童之家(童心港湾) | 功能室入口处 | 团委、妇联 | |||
18 | 家长学校(社区学校、老年学校) | 功能室入口处 | 妇联、教育部门 | |||
19 | 警务室 | 功能室入口处 | 公安部门
| 设在综合服务设施内部的,挂横向标牌,字体为方正大标宋或黑体。是单独设施的,在设施入口处悬挂标牌,也可在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 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可挂牌 | |
20 | 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 | 功能室入口处 | 民政部门 |
注:1.村党组织为党总支、党委的,相应调整名称。市辖区的村党支部,名称为“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XX乡(镇)XX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命名。
2.党群服务中心主要入口处标牌悬挂的顺序遵循“两侧右为上、同侧内为上”原则,具体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3.标牌标识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式样,包括材质、颜色、背景等,尺寸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设计。
4.功能室为“一室多用”的,应在功能室入口处悬挂集成式标牌。市县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加挂室内标牌,最多不超过2块。
5.对不在挂牌指导目录范围内的标牌,可通过荣誉墙、公示栏和制度上墙等方式进行展示。
附件5:
龙虎山景区村级组织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序号 |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替代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房产、土地过户,用电过户、用电地址变更股权继承。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 核对,或由申请人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同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部门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 上学,办理社保,办理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申请人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居民养犬证明。 | 备案。 | 养犬村(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入职、政审、入伍。 |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5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 备案。 | 由乡镇(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6 | 人员失踪证明。 | 人员身份。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7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由村《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截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8 | 健在证明。 | 申请补贴。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9 | 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公安部门、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10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申请补贴。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 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申请人向人社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1 | 残疾状况证明。 | 申请补贴、办理残疾人证。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2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3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村(居)民办理失业保险、出国旅游办理签证时提供无业、家庭主妇证明。 | 申请人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4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办事。 | 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5 |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村(居)民向银行办理业务。 |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社、房管、自然资源、金融监管、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6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土地、房产过户、股权继承等。 | 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村(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7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办理营业执照。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18 | 证件遗失证明。 | 证件补办。 | 申请人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办。 |
19 | 同一地址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 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地址变更证明或提供地址变更的网上信息公示。 |
20 | 同属一人证明。 | 不动产权证权属人与身份证不一致,证明同一人。 |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
21 | 计划生育证明。 |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22 | 改名、曾用名证明。 | 申请更改姓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23 | 遇役军人登记审核证明。 | 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 | 由申请人提交遇伍证。 |
24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 提供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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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监护人资格证明。 |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
26 | 危房证明 | 房屋申请重建、维修、加固。 |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
27 | 银行开户证明 | 商业银行个人开户(反诈)要求提供村(居)委会证明。 | 由本人持身份证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