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4001/2023-00086 | 发文机构: 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3-02-26 |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鹰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鹰农发字〔2020〕94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21〕21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和《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和翻建住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主体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设立专门的审批服务机构,细化简化审批管理流程。积极认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明确的相关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承担宅基地违法处罚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镇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日常的巡查和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加强对超高超面积建房等的管控。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简称村级组织)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四条 景区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景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执法、林业等部门联合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和牵头组织对景区主要公路和“重点沿线”等可视范围内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进行联合审查;根据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景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牵头负责确定景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图集;根据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村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景区林业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根据职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村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景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一类区及206国道、新游线、龚资线、上泉路、天师府大道、圩桂公路、上下圣井村公路、泸溪河沿河等主要公路和“重点沿线”的村民建房的管控和巡查并配合两镇对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 景区建设交通、水利、卫健、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村建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景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景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必须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不得占用耕地、国家一级保护林地和国家公益林,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及水利工程、公路、铁路、供电等法律法规禁止建房的范围内建房。
第十条 景区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屋建筑风格充分体现地方建筑特色。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和《景区农村村民建房图集》进行控制。
上清镇辖区内:泉源村熊家(景门内)建房高度控制在一层;泉源村谢家、沙湾村上下圣井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高度控制在两层;上清古镇建房高度按《上清古镇保护规划》要求执行;其它范围村民建房控制在三层以内,审批时应标注房屋层数及层高。
龙虎山镇辖区内:龙虎村无蚊村控制在一层且修旧如旧;西源村(社田源、陆家、杨家畈)、龚店村(张家、李家、两钱新村)、豪岭村(前舒度屋里206国道北侧)、鱼塘村(陈家、口上舒家)、龙虎村(蔡坊、港立、兰车、四甲、许家新村)等建房的高度控制在两层,其他范围村民建房控制在三层,审批时应标注房屋层数及层高。
第十一条 在景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建设秀美乡村、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不占耕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村庄建房红线,合理引导农村村民建房相对集中,促进自然村适度归并。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村民理事会应当将规划范围内的承包地、空闲宅基地收回集体管理,保障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分配管理、统一规划布局的原则,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损坏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保障。每年以县域为单位,景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景区农业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合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景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部门、省农业农村部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由县级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景区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其中一子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理事会同意。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标准建房,严禁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等行为。
宅基地是批农村村民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带有院墙、天井等只能独户使用的土地。
严格控制住房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和林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6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村民住房建筑总面积不得突破350㎡,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严格控制村民建房高度:一层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的首层不得超过3.9米,第二层不得超过3.3米,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8米;三层的首层不得超过3.9米,第二、三层均不得超过3.3米,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
第十六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七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
(一) 因兄弟分家、结婚等原因符合立户条件确需分户,且没有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居住(不含寄居、寄养、寄读人员)居住面积小于60平方米(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25㎡),书面承诺同意限期拆除原有住宅并无偿退出宅基地的;
(三)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除外;
(四)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且无其他住宅,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
(五)原有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原宅基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户多宅除外;
(六) 法律法规或景区为了旅游发展特别批准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
(一)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
(二)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尽义务的;
(三)户籍不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符合立户、分户条件,原宅基地面积超过160㎡的不得新建房屋,只能折旧建新;
(五)出租、出卖、赠予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
(六)政府纳入集中供养的;
(七)分户前家庭成员有非法占地行为尚未接受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乡镇要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申请资格条件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确保户有所居。
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时,应事先向林业部门咨询清楚林地性质。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国家一级保护林地,占用国家二级及以下等级林地时,必须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做到先报批再动工,村民建房办理林地报批手续不收取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一条 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第二十二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村民建房审批服务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办和土地规划办等相关科室及村级组织、村小组有关人员到现场审核,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等。农业农村办具体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土地规划办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林业办具体负责审查建房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规定,建房使用的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要求,并负责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
乡镇政府相关办室联审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景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 景区辖区内206国道、新游线、龚资线、上泉路、天师府大道、圩桂公路、上下圣井村公路、泸溪河沿河等主要公路和“重点沿线”可视范围内所有的村民建房,按照“乡镇初审——区级联合审查——现场察看确认——乡镇政府审核批准”的原则进行。即:原则上每月底由乡镇按照其他区域农户申请建房的程序进行初审同意后报景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再经景区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现场察看确认同意后由乡镇依法依规审批,同时将有关审批情况报至景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林业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第二十六条 实行建房公示牌制度。已审批建房的村民应在领取建房公示牌后方可施工,并将公示牌在建房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安放。建房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在建设期间应当确保安全施工,按照规范做好建房区域的围挡设置。
农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等,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成立景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控违领导小组),由景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景区分管农业和自然资源的领导任副组长,农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两镇人民政府、纪检、林业、水利、交通和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区农业局。两镇每年以文件形式将固定行政村以上的控违责任人及其具体责任区域,上报景区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区直相关单位、两镇、村委会的“三级联动”防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和违法建筑早拆除。
第二十八条 建立景区农村村民建房违规违章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一)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建房申请人严格按相关审批文件和建房图集进行建设,做好日常监管,并建立管理档案。
2.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发生。
3.健全台账资料,实行月上报制度,由村委会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所属镇,再由镇统一上报景区三级联动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对违法用地、违章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违章行为人立即自行拆除;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分管负责人。
5.协助镇人民政府、景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行为。
(二)乡镇政府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是:
1.乡镇人民政府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防控违法违章建设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和落实巡查监管违法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检查考评。对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分片包干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监督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
2.帮助和引导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对自身职责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建筑要按查处机制要求及时处理完毕;确实无法控制的,及时上报景区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联动机制。
3.积极做好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出现矛盾的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三)景区综合执法大队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三级巡查,重点巡查一类区范围及“重点沿线”,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的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根据统一安排组织参与重大拆违行动。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同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村民建房管理主体单位要建立村民建房巡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建房用地的巡查工作,确保在村民建房砌基础前制止查处违法用地,把村民违规建房查处工作前移。建立台账制度,巡查监管人员须在村民建房平整场地、下基础(±0)、楼面浇筑、房屋封顶、外墙粉刷等关键施工时段巡查监管到位,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台账,将村民建房各个环节切实纳入监管。
景区管委会每年适度安排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建立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制度和旧房拆除保证金制度。
(一)建房风貌保证金制度。提倡村民建房缴纳建房风貌保证金:一类区缴纳10000至20000元/栋,二、三类区缴纳6000至10000元/栋。各村应当将收取和退回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写入村规民约中。村民建房风貌保证金由村小组或村小组委托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和代管,不得挪作他用。危房改造户或低收入人群可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酌情收取或不收取。
房屋在规定的期限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全额无息退还其风貌保证金;验收不合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全额无息退其风貌保证金;验收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可没收或酌情扣险风貌保证金。
(二)旧房拆除保证金制度。村民建房申请新宅基地,提倡在签订拆旧房退出原住房用地处置协议时向村小组缴纳自行拆除原住房保证金,标准为50-10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建房、新建房屋竣工后不履行拆除原有住宅和退还原有宅基地承诺约定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对已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建筑色彩和风貌不协调等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没收建房风貌保证金;出现超高、超大情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拆除不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景区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村民新建住房后,未履行原住房拆除协议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没收旧房拆除保证金。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监管过程中严禁吃请,对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清林场职工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使用自身国有林场土地建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景区居民建房的由村民建房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统筹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景区农业局会同景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龙办字[201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虎山景区村(居)民建房分区管理分类表
2.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
请表
3.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承诺书
4.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龙虎山景区“重点沿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
许可)审批表
6.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使用林地申请表》
附件1
龙虎山景区农村村民建房分区管理分类表
分 区 | 范 围 | 乡镇 | 村(居)委会 | 自然村或地段 |
一类区 | 上清镇接待次中心规划区、 龙虎山镇接待中心(南部、北部)规划区及各景区范围内自然村 | 上 清 镇 | 府前街、上清 | 上清村六个小组、长庆、贯前、槐树、后街四个村小组、府前街 |
桂洲 | 桂洲 | |||
城门 | 边山、黄家、下城门(除亭子上) | |||
渐浦 | 马鞍 | |||
沙湾 | 上圣井、下圣井、水南 | |||
泉源 | 熊家、邓家、谢家、张家、上下西源 | |||
龙 虎 山 镇 | 中心社区、龚店 | 龙虎山功能区、老屋钱家、墩上钱家、张家、李家、何家、周家、龚家 | ||
豪岭 | 前舒渡屋里、界上坡至老敬老院段 | |||
西源 | 杨家畈、陆家、社田源 | |||
口上 | 口上李家(206国道以西)、香炉峰余家、口上黄家(国道沿线150m范围内) | |||
鱼塘 | 站上、陈家、口上舒家 | |||
龙虎 | 无蚊村、兰车、四甲、港立 | |||
二类区 | 七大景区规划范围、206国道沿线、 龚资公路沿线、新旅游公路沿线、上清至贵溪公路沿线、洪豪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上泉公路沿线和圣井公路沿线村庄 | 上 清 镇 | 城门 | 上城门、邹家、火车站、下城门亭子上 |
沙湾 | 沙湾 | |||
通桥 | 洪源、新庄家、长坂、敖家、通桥、余湾、南源 | |||
渐浦 | 刘家 | |||
龙 虎 山 镇 | 龙虎 | 圩上、许家、蔡坊 | ||
鱼塘 | 毕家、姜家、孔家、桂家、蔡家、叶家、鱼塘舒家 | |||
豪岭 | 前舒、熊家、菱湖陈家、杨家、安山 | |||
口上 | 金丝坝、舒家 | |||
三类区 | 景区行政范围除上述两类区以外的其他村庄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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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
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龙虎山景区“重点沿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2 | ||||||||||
乡镇政府 初审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景区自然资 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景区其他 部门意见 | |||||||||||||||
景区农业农 村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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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领导 现场察看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龙虎山景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m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m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 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验收单 位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7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 县(市、区)
用地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分类 | |||||||||||||||||||||||
项目批准 机 关 | 批准文号 | |||||||||||||||||||||||
使用林地 性 质 | 临时使用 期 限 |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 ||||||||||||||||||||||
使用林地 类 型 | 总计 | 防护林 林地 | 特用林 林地 | 用材林 林地 | 经济林 林地 | 能源林 林地 | 苗圃 地 | 其他 林地 | ||||||||||||||||
面积 (公顷)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蓄积 (立方 米)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林地保护等级 | 国家级公益林地 | 地方级公益林地 |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
Ⅰ | 一 | 省级 | ||||||||||||||||||||||
Ⅱ | 二 | 其他 | ||||||||||||||||||||||
Ⅲ | ||||||||||||||||||||||||
Ⅳ | ||||||||||||||||||||||||
国家公园林地 | 自然保护区林地 | 自然公园林地 |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类型 | 级别 | 面积 | |||||||||||||||||||
天然林林地 | 国家级 | 森林公园等 | 国家级 | |||||||||||||||||||||
面积 | 省级 | 省级 | ||||||||||||||||||||||
其他 | 其他 | |||||||||||||||||||||||
陆生野生动物 重要栖息地 | 重点保护 植物及生境 |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
备注 |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 内容不实之后果。
龙办字〔2023〕4号关于印发《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