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Y04001/2024-00139 | 发文机构: 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10-14 |
龙虎山林长制“一长两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进一步强化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林长制条例》、《鹰潭市林长办公室关于做实“两员”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龙虎山景区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长两员”是指景区林长制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体系中的景区镇村三级林长、镇级监管员和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护林员是指由个人自愿申请,镇、国有林场审核聘用,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护林员建设和管理按照“景区建、镇管和用”的原则,镇(场)承担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买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购置简易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劳务报酬等支出。可以统筹整合生态公益林、村级森林防火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按每人每年不少于1.8万元测算。镇场应制定相应的护林员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履职情况发放劳务报酬,绩效考核发放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年劳务报酬总额的30%以内。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六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选聘应当包括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初审推荐,报镇(场)审核,在当地村、组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经镇林长办公室批准选聘。
第七条 护林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森林保护意识,愿意从事护林工作,能正常履行护林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原则上年龄在18-60周岁的本村常住村民。
(三)在当地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正确使用林长通APP,敢于制止、举报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现任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护林员。在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人员、复退军人等要优先选聘。
第八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身体健康原因;
(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移民搬迁远离管护区域,不适合继续巡护任务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护任务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镇(场)通知本人,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三章 履职和监管
第九条 镇林长办公室负责护林员的监督管理、业务培训和履职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镇(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组织、管理、监督和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 景区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镇级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协调处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落实源头管理责任。村级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上级林长报告。
第十二条 监管员负责责任区内所有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并立即向景区林长办公室或镇级林长报告。
第十三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护,掌握责任区内森林、湿地和草地等分布情况,对重点地段、珍稀树种、林下野生中药等重点管护。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占滥用林地(湿地、草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种植和加工毒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森林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上报。
(四)维护责任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识设施,对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等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等工作。
(六)按时参加景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镇(场)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会议。
第十四条 护林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景区林长办公室、镇(场)要开展护林员上岗前培训,每年对在岗护林员培训不少于2次。护林员岗位培训以景区或镇(场)为单位组织实施。景区林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培训教材、业务授课和指导林长通APP使用等。
第十五条 景区林长办公室要结合森林资源管护需要和管护任务,合理设置护林员日常巡护起止路线。护林员原则上每隔1-3天巡护1次,每月出勤日期累计不少于15天。森林火险等级为橙色以上、上级规定的重要节假日期间或重点时段,必须保持连续出勤。
第十六条 监管员要根据林长制巡护信息系统中护林员的履职情况,每个月向镇(场)提出对护林员的履职考核意见。对外出打工、代为护林等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镇林长或监管员要及时报景区林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镇、场要在林区交通要道、进山通道、边界等重点地段设立林长制公示牌,公开责任区域林长和“一长两员”名单,以及责任区域范围、管理职责、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景区林长办公室要会同镇(场)制定镇场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管理考核制度和事件管理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景区、镇村林长要根据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开展巡林工作。景区林长巡林每季度不少于1次;镇场级林长巡林每月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不定期开展巡林。景区林长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对发现林长巡林次数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或对相关林长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监管员要加强对护林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定期抽查护林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对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进行约谈提醒。监管员负责的辖区内发生3起以上履职不到位的护林员,景区林长办公室要予以景区通报,并约谈相关监管员。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巡护辖区内发生非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酬;达4起以上,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发生1起乱占滥用林地(湿地、草地)10亩以上或森林火灾100亩以上或乱砍滥伐林木15立方米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扣除护林员全年的绩效劳务报酬,予以劝退解除劳务协议,并依法追究护林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考核要充分结合景区林业主管部门、镇(场)和村两委的考核意见,森林防灭火考核将结合景区应急管理局意见。考核结果应当与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挂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护林员,全部兑现绩效劳务报酬,并予续聘和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除扣发绩效劳务报酬外,不再予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在巡护中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等事件,要通过林长通APP或电话及时上报,事件处理实行分级处置,景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镇(场)要根据各自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置。事件处置完成率列入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景区林长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协助景区林长完成巡林任务;镇、村级林长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护林员选聘、履职、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年对护林员履职情况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抽查结果要及时通报,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五条 景区林长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的调研、督导和考核,对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以专报的形式向景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报告;对发生较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问题整改拖拉或推诿的镇,报景区林长同意后,予以景区通报或约谈镇场林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在选聘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对审核把关不严,选送不符合条件人员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责令镇(场)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在履职监管中,对护林员出现冒名顶替、外出务工、未按规定正常履职、脱岗吃空饷等行为,责令镇(场)按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对护林员发现上报的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责令景区林业主管部门或镇(场)及时整改,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对护林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景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