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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Y04001/2025-00842 | 发文机关: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 文 号: 龙办字〔2025〕53号 |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10-3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 索 引 号: Y04001/2025-00842 |
| 发文机关: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
| 文 号: 龙办字〔2025〕53号 |
|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2025-10-31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现行有效】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两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已经龙虎山景区第8次党政联席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规定,景区管委会对2019年1月至2025年7月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管委会决定:废止10件、修改7件政策性文件。
一、废止10件政策性文件
1.《龙虎山景区服务业“红黑榜”管理办法》(龙办字〔2020〕105号)
2.《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休闲乡村民宿发展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1〕23号)
3.《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第一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1〕93号)
4.《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民生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龙办字〔2022〕19号)
5.《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促进龙虎山景区(二季度)商贸、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2〕40号)
6.《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龙办字〔2022〕59号)
7.《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龙虎山景区一季度文旅商贸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3〕1号)
8.《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民生品质提升三年行动2023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龙办字〔2023〕29号)
9.《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旅游品质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3〕37号)
10.《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牛蛙养殖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3〕57号)
二、修改7件政策性文件
1.《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龙办发〔2020〕5号)
(1)将第七条“落实土地政策”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删除。
(2)将第八条“加大财税支持”中“景区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减半补助。”修改为“景区财政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将第十条“壮大服务组织”中“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资本雄厚、运作良好、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养老机构,打造具有景区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修改为“鼓励所有养老机构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创新,实现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2.《龙虎山景区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龙办字〔2020〕197号)
(1)将第四部分“扶持政策”第5条“对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农业企业,按宣传推广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补,对在机场、高铁、地铁、重要楼宇和新媒体进行宣传推广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补,奖补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2分摊,单个品牌的奖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修改为“对进行广告宣传的农业企业,按宣传推广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补,奖补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2分摊,单个品牌的奖补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将第四部分“扶持政策”第6条“对在知名电商平台和新媒体上开设鹰潭品牌农产品网上专馆(商城、专店)或代理推广鹰潭农产品的,每年给予注册代理企业奖励3万元。对注册代理企业在平台宣传推广鹰潭农产品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注册代理企业奖补最高一年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删除。
3.《严厉整治龙虎山景区旅游秩序的暂行规定》(龙办字〔2020〕158号)
(1)将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经营企业(户)、个人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同时作如下处理:是经营企业(户)的,第一次查实,其负责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查实,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第三次查实,撤销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是景区村(居)民的,由所在镇政府责成村(居)委会配合对其教育警告,责令整改”删除。
4.《关于进一步做强做大龙兴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平台的实施方案》(龙办字〔2020〕124号)
(1)将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一点“将景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景区农业开发公司(金山板栗园)、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公园等有效资产注入龙兴集团,使龙兴集团资产规模增加1亿元”删除。
(2)将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第一条第二点“通过注资金,充实龙兴集团现金资本,加大现金资本在龙兴集团比例。景区财政每年将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注入龙兴集团,龙兴集团资金用于景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龙兴集团现金资本,提高资本流动性。”修改为“通过注资金,充实龙兴集团现金资本,加大现金资本在龙兴集团比例。龙兴集团资金用于景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龙兴集团现金资本,提高资本流动性”。
(3)将第三部分“工作措施”中第二条第一点“景区每年将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和龙虎山旅游集团公司调集的1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交由龙头集团代建...”删除。
(4)将第三部分“工作措施”中第二条第二点“景区将部分财政支出项目(如绿化、环境卫生、市政维护、广告经营等)的管理服务和小型建设项目施工(400万元以下)通过一定程序交由龙头集团经营及施工建设,增加龙头集团营收”删除。
(5)将第三部分“工作措施”中第三条“积极支持龙兴集团参与景区项目投资建设,重点投资建设景区基础项目,优先将景区内发展前景好,收益率高的项目交由龙兴集团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提高龙兴集团可持续发展能力。”修改为“积极支持龙兴集团参与景区项目投资建设,重点投资建设景区基础项目”。
5.《龙虎山景区城乡融合助农信贷通工作方案》(龙办字〔2020〕134号)
(1)将第四部分“贷款用途”中“景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每年确定2-3个重点支持产业”删除。
6.《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办字〔2024〕60号)
(1)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惩治机制中的第一点“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流动摊贩,执法人员可暂扣其经营物品和工具,重复罚款,上不封顶,直至取消经营资格。”修改为“三是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流动摊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惩治机制中的第五点“对于长期违反‘门前三包’规定,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综合执法大队可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按照‘黑心’处理。”修改为“对于长期违反‘门前三包’规定,拒不整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秩序的,综合执法大队可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7.《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旅游民宿奖励办法>的通知》(龙办字〔2024〕69号)
将第二条第二款“加强用地保障。鼓励优先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业。经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经营性民宿招商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民宿建设用地。”修改为“加强用地保障。鼓励优先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业。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应统筹考虑各类符合规划的民宿项目需求,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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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山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龙办字〔2025〕5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