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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Y04002/2025-01033 | 发文机关: 龙虎山镇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有效性: |
| 索 引 号: Y04002/2025-01033 |
| 发文机关: 龙虎山镇 |
| 文 号: |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 有效性: |
龙虎山镇解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
根据《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和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非试点县需要同步推进部分改革事项,内容涵盖落实“三权分置”、激活集体林发展潜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强林业基层队伍建设。为了更好地开展景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1.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稳定经营。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发包方可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林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退出或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承包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保持林权宗地的完整性,家庭成员分户原则上不再细分宗地。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依法申请登记、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可作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探索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制度,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由景区管委会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可作为质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等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2.推进林权流转。引导以出租、入股、托管、互换等市场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工商企业、林业经营联合体、经营大户等社会资本参与林权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农户林地经营权,通过再发包、再出租等方式,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采取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模式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机构挂靠景区龙兴公司(景区农业发展公司),镇政府参与收益分成,收储分散林权。建立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推进林权数字化建设,将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查验。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权流转的审核和服务。
二、激活集体林发展潜力
3.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补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供生产性服务等措施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实施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政策。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户委托经营、“企业+基地+农户”联结经营等模式,组建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民营林场。对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可创办村集体林场或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原则,将集体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林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等的财政扶持、金融服务政策。
4.优化林木采伐政策。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对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足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松材线虫病疫区受灾松类林木需要采伐,经告知相关权利人仍不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组织除治性采伐的单位或者镇政府依法申请办理。探索放开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湿地松林木采伐。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
5.发挥国有林场联营带动作用。探索“国有林+集体林”“国有林场+家庭林场”等共建模式,推进场外造林,建立股份合作林场,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对国乡联营即将到期的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续签联营合同,保持国有林场经营的持续稳定。支持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6.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优化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区划,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
四、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7.发展林下经济。利用公益林、天然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发展林下经济,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推进林下产业扶持资金向二、三产业拓展,做大做强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引导林产品进工厂、进园区。强化部门协作,健全林下经济产业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加强林下经济产品物流配送,建设林下经济产品保鲜、贮藏、包装等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和冷链物流体系。
五、畅通林权登记
8.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镇、村组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清理和逐宗化解相结合,组织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和整合建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结合林地发包、延包和合同管理进行集中清理规范。原林权登记时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分开发证申请换证的,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属林地经营权情形的,按林地经营权类型登记发证。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完善合同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镇政府组织开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和林权流转合同纠纷调处机制。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并可依法继承或自愿有偿退出。
9.建立林权登记协同便民利民机制。加快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镇政府要加强林地承包经营及合同管理,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林权地籍调查应遵循林业生产特点,尊重历史,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权登记协同机制,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先行试点后推开。
六、加强林业基层建设
10.加强队伍建设。推深做实林长制,压实乡村林长责任。支持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购买巡林护林服务。
11.提升执法水平。推进“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联动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