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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04001/2026-00164 发文机关: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文      号: 龙区农字〔2026〕1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5-21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索  引  号: Y04001/2026-00164
发文机关: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文      号: 龙区农字〔2026〕1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6-05-21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关于印发《龙虎山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龙虎山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农业局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1日

龙虎山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以来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含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县负总则、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按照“五有三确保”(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工作要求,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管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管护范围。管护范围涵盖全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并移交的全部工程设施,具体包括: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渠道、管道、机井、泵站、蓄水池、闸阀、计量设施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路、生产路、路基路面、涵洞、路肩等)、农田防护与生态工程(护坡、排水沟、生态沟渠等)、农田输配电工程(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箱等)、公示标识标牌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

第五条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设施。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二)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沟渠(管道)、塘堰(坝)、泵站、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设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畅通,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工程设施。岸坡防护、坡面防护、生态沟等设施结构完好,能正常发挥水土保持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设施。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六)其他设施。项目区标识、公示牌等设施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等工程正常运行。

(七)种植情况。确保耕地用于粮食生产,无抛荒、撂荒及“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建设内容。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项目区所在镇人民政府是建后管护监管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60日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项目资金移交后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承担资产保全责任。乡镇监管责任清单:

(一)监管指导。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村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维修申请与预算,组织复核确定具体的维修方案。

(二)审核评议。设立管护资金专账,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与公示;每季度对所辖各村管护工作进行评议。

(三)档案管理。建立并保管乡级管护项目完整档案;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管护情况、评议结果及资金使用报告。

(四)统筹协调。督促各村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管护(如冬修、春耕前检修),协调处理清淤清杂等其他影响生产的管护问题。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基本网格单元,设立一名管护员,压实日常巡查与初期处置责任。原则上由村小组长兼任管护员(年龄在25-65岁),并签订管护协议;若村小组长无法胜任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推选责任心强、熟悉农情、身体健康的村民担任,名单需公示并报乡镇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主体责任清单:

(一)组织实施。负责本村管护员的选聘、签订协议、管理与评价(原则上由各村小组长兼任);将管护员名单、管护范围及监督电话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通过村民会议、广播、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确保村民知晓。

(二)统筹管理。对管护员上报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报乡镇复核;经核实属人为损坏的,责成损坏人限期修复或赔偿,其他确需维修的,编制初步预算,向乡镇提出书面维修申请;督促并推动落实本村规模经营主体履行管护责任。

(三)实施维修。在乡镇复核后,具体组织维修项目的施工事宜。

(四)系统收集并整理管护巡查记录、维修申请、施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资料,建立规范台账,按时报乡镇备案。

第九条  管护协议内容应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管护网格内所有农田设施的日常巡查、简易维护、问题上报、行为制止及记录填报,确保巡查频次与覆盖范围。管护员工资(劳务报酬)不低于5元/亩/年。高标准农田管护员责任清单:

(一)加强日常巡查。熟悉管护范围内所有高标准农田设施的布局与现状;监督并提醒所在网格内的规模经营主体履行“谁使用、谁管护”责任。

(二)简易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简单问题(如沟渠小块淤泥、田间垃圾、小范围除草等)进行现场处理。

(三)问题上报。对无法自行处理的设施损坏、严重淤堵或人为破坏行为的制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收集并上报村民对农田设施使用、管护的意见建议。

(四)行为制止。巡查中发现任何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应立即现场劝阻和制止,及时上报。

(五)记录填报。规范、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定期报送村级组织。

第十条  要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引导项目区种粮大户、农民群众自觉维护项目区建成设施,发现农田设施损毁、人为破坏等问题及时上报。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十一条  管护问题分为三类。

(一)简易问题:由管护员对巡查中发现的简单问题(如沟渠小块淤泥、田间垃圾、小范围除草等)进行现场处理。

(二)一般问题(10000元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研究后,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处理过程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四议两公开”规范管理,处理完成后上报乡镇备案;

(三)复杂问题(10000元以上维修或跨区域、跨部门问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乡镇协调本级资金或申请区级支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或由镇级统一实施,村级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乡镇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后处理,处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反馈并向景区农业局备案。

第五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十二条  建后管护经费来源:

(一)按每亩15元的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

(二)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专项资金;

(三)村级集体部分经济收益,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等。

(四)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

(五)灌溉用水收费(不含水管单位收缴的水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施修复、管护人员工资(劳务报酬)等管护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将管护资金按因素分配法拨付至两镇,两镇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每半年要将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报景区农业局,并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舆情监测与处置,完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建立管护台帐,逐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日常监测机制,同时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常态化过程监督,由各乡镇组织,每季度对所辖各村的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工作进行评议。聚焦管护员履职情况、设施完好状态、问题处理时效及群众满意度等核心内容,同时将规模经营主体履行管护责任情况纳入评议范畴。

第十八条  季度评议结果是评价村级管护工作、督促问题整改的直接依据,并作为管护员是否续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龙虎山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龙党农办字〔2025〕1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景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龙虎山景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